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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合同法(经济学)

安徽华图 | 2020-03-19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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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合同法(经济学)

  一、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合同的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无偿合同是等价有偿原则在适用中的例外。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其主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的相对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必须具有缔约目的。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未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时(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2)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最后一方签字时间);(3)签订确认书时。

  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遵循公平原则。

  (2)提请对方注意义务。

  (3)给予说明的义务。

  (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指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人主观上有过错。(2)缔约人实施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3)造成了相对方的损害。(4)缔约过失行为和相对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此处所说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可能具有法律一样的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合同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非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来源于法律的赋予。也就是说,因为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利益,因此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约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则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合同的效力本身介入了国家意志;如果合同不符合国家意志,该合同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主体适当;(2)履行标的适当;(3)履行期限适当;(4)履行方式适当。(5)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6)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8)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五、合同的担保

  1.合同的担保: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2.合同的担保分类:(1)按照担保所用的标的性质划分为人保、物保、金钱担保。(2)依据设立方式划分为:法定担保、约定担保。(3)以担保对象的不同为标准划分为:原担保一—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一—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3.保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

  4.保证人的资格:(1)必须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2)必须具有代偿能力。

  5.不能成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履行债务。

  7.保证的责任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定金

  六、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变更仅仅指合同内容变更,即合同双方协议将合同的内容进行一定的修改或者补充。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即当事人的变更(即合同转让)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要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2.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对债权转让的限制:(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债务承担的种类: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七、合同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八、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三)违约行为形态

  所谓违约行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

  (四)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具有以下特点:1.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违约。2.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3.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违约责任是不同的。实际是造成期待利益的损失,预期违约是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五)实际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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