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备考资料

首页 > 军队文职 > 备考资料

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票据法(经济学)

安徽华图 | 2020-03-20 14:58

收藏

  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票据法(经济学)

  一、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1)票据法是一项具有高度技术性的法律。我国票据立法如何立足国情,借鉴各国数百年来的票据立法经验,对各种票据的各项具体制度,规则予以选择和确立,是我国票据立法研究中的重大问题。

  (2)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指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法律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3)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4)票据权利与抗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

  《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权利,是债务人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

  二、汇票

  汇票的特点:①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②汇票是出票人要求对汇票已承兑的付款人无条件地付款给收款人。③汇票的英文直译是“汇兑券”,它包含着两笔交易的结算。④本票不需要提示要求承兑、承兑、参加承兑、发出一套;汇票必须要有以上四项。⑤国际汇票遭到退票,必需坐成拒绝证书。⑥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制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⑦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

  汇票的种类:①按付款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②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③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④按流通地域一—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三、本票

  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本票是自付证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和汇票、支票最重要的区别。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③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四、支票

  支票的特点:①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②支票的提示村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③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支票付款:①不管是现金支票还是转账支票,仅限同城客户之间的结算。②

  还有电汇、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电汇适用异地结算,由出纳填写银行结算申请书,盖上预留银行印鉴章之后去银行办理,根据所汇金额不同收手续费,各地不同,一般收取5-20元不等的手续费;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一般用的比较少。

  对签发空头支票实施的行政处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加强,涉外票据的应用越来越多。

  在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方面,票据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①国际条约优先原则;②国际惯例补缺原则;③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或者行为地法原则;④票据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⑤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⑥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⑦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③票据形式的有效性适用出票地或付款地法律。

  六、法律责任

  (1)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欺诈是比较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刑法》第177条和第194条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例如《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2条的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伪造、变造票据的;②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③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④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⑥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⑦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票据法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