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专利法律制度(经济学)
(一)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
(1)自然权利论:发明人精神创作劳动产生的权利是自然的权利,不可剥夺,其存在与否与国家授权无关。国家法律只保障此权利不受到侵害。国家授权只是证明发明人已有的自然权利。
(2)非物质财产论:人们在发明创造时就好象将自己的生命的部分融入到此项发明中,他人对此发明的侵犯被认为是对发明人个人权利的侵犯。
(3)契约论:思想是发明人的财产,但是单纯地占有思想,对于发明人来说是不够的,他应当能利用思想。然而思想不是物,如果将其公开,可能被各种人加以利用。
(4)防止不正当竞争论: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以开展竞争为主要手段,为经济目的服务的专利法自然也脱离不开竞争机制。
(5)产业政策轮:专利制度是促进技术和经济的手段,它强调的是公众和社会的利益,把发明人的个人利益放在次要地位。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的关系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单位、受让人、外国人。
(三)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①申请文件要齐备: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图片或者照片;
②发明(成果),应该具有“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体要求主要是别人没有申请过的、成果是没有公开过的(国际展览会上公开、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公开、未经发明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除外);③我们国家的专利审查制度是: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采取形式审查。④把一切准备好了后,当天就可以受理,当天就受法律保护。
(五)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1.专利权的取得
(1)专利的申请的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优先权原则。
(2)专利申请的提出、修改和撤回。
(3)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
2.专利权的行使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2)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4)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5)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专利权的转让
(1)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2)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共有专利权的出质。以共有专利权出质,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质权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时设立。